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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1日電)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今天表示,衛福部本次頒布的醫療廣告規定是限於醫療處置廣告,未擴及健康食品、化妝品或藥物廣告。醫療處置有風險,一定要親身體驗、據實見證。 衛福部於9月底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行為,引發演藝圈一片反彈聲浪。為釐清爭議,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今天與資深藝人、民進黨新北市黨部主委余天召開記者會,並邀請石崇良與會,針對衛福部的禁令進行說明。 余天表示,衛福部禁止令公布後,他認為會影響到藝人生計,而與衛福部溝通,衛福部又公開指出,不只藝人,而是所有人皆不得代言醫療廣告,他希望能藉由記者會,請衛福部解釋清楚。 對此,石崇良指出,本次頒布的醫療廣告規定限於醫療處置之廣告行為,並未擴及健康食品、化妝品或藥物等廣告宣傳,換言之,藝人仍可依原有的相關規定代言。 石崇良表示,醫美廣告常借用藝人肖像,但不代表藝人有親身體驗,新規定主要是針對手術、雷射等醫療處置行為的廣告,若個人有親身體驗,並充分揭露正確資訊,不在本次公告禁止之列;親身見證,是指醫療處置及廣告皆在必須在同一醫療機構。 石崇良指出,見證並不等於代言,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,代言不一定要有親身體驗,可以依法推薦代言,但由於醫療處置行為有風險性,因人而異,現行法律不允許代言,一定要有親身經驗過,據實見證,並非是針對特定身分或行業。 有關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不得出現於醫療廣告之規定,石崇良說,若醫療機構或其官網,在取得該病人同意後,作為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助圖片,就不屬於醫療廣告行為。1051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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